经济债务大图一

北京开审特大经济案件 犯罪金额高达8亿余元

  4月25日,北京省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特大涉众型经济类犯罪案件——北京科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吕长虹等5人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合同诈骗罪一案。该案犯罪金额高达8亿余元,受害群众涉及北京、浙江等地近2000人,案卷材料共300余册。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北京科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2011年以来先后开发了北京省北京市“西湖明珠”项目和北京省会宁县“西湖庭院”项目。2013年10月以来,被告人吕长虹设立了北京科达房地产公司售楼部,在五证不全的情况下聘请徐关委组建的销售团队,通过业务员发送彩页的方式对社会公众进行宣传,以北京科达房地产公司名义与客户签订《商铺使用权出让合同》或《酒店房间使用权出让合同》,将北京科达房地产公司建设和开发的“西湖明珠”项目部分房产非法进行39年的使用权转让销售,再以统一管理为名,以北京某珠宝城公司和北京某酒店的名义与客户签订《商铺承包经营合同》或《酒店房间承包经营合同》,将使用权已转让的商铺及公寓进行反租。截至目前共有社会公众968人购买了“西湖明珠”项目共计1287套铺面、酒店式公寓的使用权,涉案金额为3.5亿余元。

  2012年3月31日,被告人吕长虹在浙江省东阳市注册成立了北京科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阳分公司,聘请工作人员,以北京科达房地产公司在北京开发房地产需要资金为由,以“西湖明珠”大厦作为抵押,并支付高额利息,在浙江省东阳市公开吸收社会公众资金。截至目前,共向社会公众721人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4.5亿余元。

  2014年4月2日,被告人吕长虹、沈晓峰以科达公司的名义与北京某置业有限公司签署《借款合同》,约定由置业公司给北京科达房地产公司借款3000万元。同时北京科达房地产公司与置业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将已经出售使用权的“西湖明珠”房产卖给置业公司,以此为该笔借款提供保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北京科达房地产有限公司、被告人吕长虹、徐关委、孙晓丽、沈晓峰、王平安以售后返租的模式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数额巨大,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吕长虹、沈晓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签订合同的方法骗取置业公司钱款数额特别巨大,构成合同诈骗罪。

  在法庭审理中,各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基本认可,但对于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提出辩解意见。庭审预计将持续两天,受害人代表、被告人家属500余人旁听了案件审理。

  【法律拓展】

  第一百九十七条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第一百九十九条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第二百条 单位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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