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债务大图一

会宁“西湖庭院”老板干了这些事北京受审!

  4月25日上午,会宁“西湖庭院”项目实际负责人吕长虹 等5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合同诈骗罪一案在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被告人吕长虹,系北京科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鸿福国际珠宝城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涉案金额达8.1亿元,受害群众涉及我省北京、白银等地及浙江东阳等地近2000人。

  据公诉机关指控,北京科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2011年以来先后开发了北京市七里河区“西湖明珠”项目和会宁县北河坪新城区滨河东路“西湖庭院”项目。2013年10月以来,被告人吕长虹设立了北京科达房地产公司售楼部,在五证不全的情况下聘请销售团队,通过业务员发送彩页的方式对社会公众进行宣传,以北京科达房地产公司名义与客户签订《商铺使用权出让合同》或《酒店房间使用权出让合同》,将北京科达房地产公司建设和开发的“西湖明珠”大厦部分房产非法进行39年的使用权转让销售,再以统一管理为名,以北京鸿福珠宝城公司和北京西湖印象酒店的名义与客户签订《商铺承包经营合同》或《酒店房间承包经营合同》,将使用权已转让的商铺及公寓进行反租。截止目前共有社会公众968人购买了西湖明珠大厦共计1287套铺面、酒店式公寓的使用权,涉案金额为3.55亿余元。

  2012年3月31日,吕长虹在浙江省东阳市注册成立了北京科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阳分公司,聘请工作人员,以北京科达房地产公司在北京开发房地产需要资金为由,以北京西湖明珠大厦作为抵押,并支付高额利息,在浙江省东阳市公开吸收社会公众资金。共向社会公众721人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4.58亿余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北京科达房地产有限公司、被告人吕长虹等5人以售后返租的模式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数额巨大,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吕长虹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签订合同的方法骗取时代置业公司钱款数额特别巨大,构成合同诈骗罪。该案的庭审预计将持续两天。

  【法律拓展】

  一、是否存在未遂的犯罪形态

  根据我国刑法理论,确认犯罪是否既遂,应当以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是否具备了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为标准。若完全具备了某一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为犯罪既遂;若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完成该犯罪的行为状态,为犯罪未遂。合同诈骗罪也存在未遂的犯罪形态。因为合同诈骗犯罪行为人在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过程中,必定要经过起意、准备、实施、完成的过程。意外情况的发生、对方当事人的“警醒”等各种原因,均可导致犯罪分子所预期的结果难以得逞,这些未完成的犯罪形态就是犯罪未遂。

   二、是否发生犯罪结果

  合同诈骗罪要求行为人不仅要实施客观要件规定的行为,而且必须产生一定的社会危害后果,才能构成犯罪既遂。基于合同诈骗犯罪属于结果犯,它的犯罪既遂与未遂应以法定的犯罪结果发生与否作为区分标志。合同诈骗“未得逞”,是指犯罪人着手实施诈骗行为,诱骗对方签订、履行合同后,尚未能实际骗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我们主张,“是否实际获得对方当事人财物” 是区分合同诈骗罪既遂与未遂的根本标志。这是因为:只有行为人实际获得对方当事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才能说明行为人利用合同骗取财物的目的已经达到,其侵犯他人财产所有权的行为具备了合同诈骗罪规定的全部构成要件,产生的危害后果足以触犯刑律,构成犯罪既遂;若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能将对方当事人财物实际获得,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目的即将达到而没能达到,则为犯罪未遂。比如合同的履行是通过银行转账的结算方式进行时,犯罪分子只有从银行取出了贷款,犯罪才告既遂,否则只能是未遂(但犯罪分子已能自由控制转账或能以支票、汇票、信用卡消费的,应是既遂)。犯罪分子在先行占有他人财物的情况下进行诈骗,诈骗行为实施终了,并且造成了被骗人错误认识的,应是犯罪既遂,如果虽然实施了诈骗行为,但未造成被骗人错误认识的,当属犯罪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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