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债务大图一

北京“兴麟系”北京正丰房产高管合同诈骗案一审宣判 十人领刑

  年末,涉及我国17个省区65个地市,造成损失达10.37亿元的“兴麟系”房产中介公司涉嫌合同诈骗案有了最新进展。

  23日上午,记者从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兴麟系”北京分支——北京正丰房产经纪有限公司高管程某敏等10人提起合同诈骗案一审宣判,涉案十人均领刑,其中,程某敏因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九被告被判有期徒刑。

  经法院查明,程某敏等人通过骗取购房群众定金和购房首付款的方式,骗取365名购房者房款6325.72 万元无法返还,给人民群众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1年多时间51家网点遍布北京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9月,吴秉麟等人(均另案处理)在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注册成立包头市兴麟商贸公司,2012年4月该公司名称变更为内蒙古兴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秉麟,该公司主要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

  此后,吴秉麟等人在内蒙古、宁夏等地陆续开设多家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均为吴秉麟。2013年2月,吴秉麟等人为管理和控制全国各地的分公司,在宁夏银川市成立管理机构,命名为“中国房地产经纪机构总部”(未注册,以下简称“总部”),“ 总部”通过制定制度、下发文件等方式对所属分公司发布指示,掌控各地分公司的业务培训、财务收支、人事任免等事项。

  2013年3月吴秉麟在北京成立了北京兴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吴秉麟全额出资,被告人程某敏为挂名股东。同年7月19日该公司名称变更为北京正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丰公司),陆续在北京开设51家经营网点,5家未经工商登记。

  被告人程某敏负责经营该公司,2013年8月30日被告人程某敏获得正丰公司5%的股份,2014年6月,被告人程某敏升任北京区域总经理并继续负责该公司,2014年6月被告人云磊负责经营该公司直至案发。

  拆东墙补西墙,6000余万房款无法返还

  经法院审理查明,正丰公司成立后,利用各经营网点,通过向购房客户承诺能够为经济适用房、小产权房屋办理房屋过户及银行按揭贷款,与买卖房屋双方签订《房屋居间合同》或者《房屋买卖合同》,对部分要求贷款客户提供伪造银行合同及印章,骗取群众信任,诱使购房者将定金和购房首付款通过现金、转帐或刷卡等方式打入吴秉麟或程某敏在北京办理的个人银行卡,并承诺55天内办结过户及银行贷款手续。

  期限到期后,正丰公司先是以种种理由向购房者进行推诿,后采取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将款项用于退还前期客户的定金和购房首付款;剩余部分经“总部”同意,用于正丰公司购买物资、发放工资、公司营运等日常费用。

  经审计2013年6月1日至2014年9月4日,正丰公司收入仅为87.5465万元,经营期内形成巨额亏损,公司日常费用支出几乎全部由收取客户的房款进行填补,公司收取客户房款共计14085.99万元,采取用新客户所交购房款归还老客户的方式,归还7760.07万元。

  据了解,按《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代收客户的资金,应在银行开设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对该部分资金按规定进行专户管理,公司在经营期内未按上述规定管理客户资金,随意将客户资金用于公司日常经营开支,截止案发,致使365名购房群众共计6325.72万元的房款无法返还。

  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冻结扣押现金89.818477万元,扣押各类车辆84辆、办公电脑209台、电脑显示器152台、电话30部、打印机22台、文件柜4个、复印机1台、投影仪1台、饮水机3台、证书300个、笔记本700本、电脑键盘160个。

  十名被告各领其刑 均系“85”后

  法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敏、云某、张某、王某钱、王某、马某平、杜某、黄某、王某甲、朱某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合同相对人的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

  其中被告人程某敏先后任正丰公司总经理、北京区域经理,在本案中处于主导地位,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组织或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虽有自首情节,但考虑到骗取款项绝大部分未能追回的严重后果,对被告人程利敏不予从轻处罚,故判处被告人程某敏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其余被告人王某、马某平、杜某、黄某、王某甲、朱某宝均系从犯,均被处以3至10年有期徒刑。

  据记者观察,涉及本案的十名被告人均系“85”后,其中还有两名“90”后,最小的被告人位1992年出生。

  本案查封、扣押在案的车辆、办公用品等依法变现后与扣押的现金89.818477万元,依法按比例发还受害人,不足部分继续追缴,按比例发还受害人。

  【法律拓展】

   一、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说到诈骗罪的构成,我们就要从主体要件、主观要件、客体要件、客观要件四个方面来分析。

    1、诈骗罪的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2、诈骗罪的主观要件

  诈骗罪是故意犯罪,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3、诈骗罪的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有些犯罪活动,虽然也使用了欺骗手段,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所以,不构成诈骗罪。例如:拐卖妇女、儿童的,就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罪。

  此外,这种财物,既可以是有形的财产,也可以是无形物与财产性利益。比如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门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也成立诈骗罪。

    4、诈骗罪的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如果欺诈内容不是使他们作出财产处分的,则不是诈骗罪的欺诈行为。

  除此之外,欺诈行为必须达到使一般人能够产生错误认识的程度。有的商家做广告,对自己出卖的商品进行夸张宣传,没有超出社会容忍范围的,不是欺诈行为。

  欺诈行为的手段、方法没有限制,既可以是语言欺诈,也可以是动作欺诈。欺诈行为本身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即有告知某种事实的义务,但不履行这种义务,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或者继续陷入错误认识,行为人利用这种认识错误取得财产的,也是欺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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