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债务大图一

非法集资诈骗“宁坐牢不退赃”,这个问题怎么破?

  集资诈骗加重处罚

  “非法吸收和集资诈骗罪犯往往拒绝退赃,宁愿投案自首,在监狱中过个几年出来,可以说是‘一人受苦、全家享福’。”马兰代表话锋直指P2P网贷平台,“涉案金额动辄上百亿元,惩罚力度却不够。”据估计,全国民间融资案件受害者已达3.2亿人。

  马兰认为,刑法有关集资诈骗罪及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的条款亟须修改。她建议,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且不积极退赔,给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有较大社会影响的,处无期徒刑,不得减刑,或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公益诉讼扩大范围

  玻璃幕墙老化、违法搭建、共享单车退押金难、保健品为饵欺诈老年人...面对社会公众希望检察机关可以依法适当扩大公益诉讼受案范围的呼声,张本才代表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公益诉讼范围作出立法解释,扩大检察公益诉讼受案范围,明确其不仅包括生态环境、食品药品安全等法律条文明确列举的领域,也包括其他关系不确定社会公众利益的重要领域。

  提高作假罚款限额

  “60万元的顶格罚款,对上市公司来说数额太低,不足以起到威慑作用,不利于加强对上市公司的监管。”现行《证券法》对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有误或作假的行为仅作出顶格60万元的处罚,这在朱建弟代表看来实在太轻。(本文转自防骗大数据:FPData)

  为此,朱建弟建议,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提高罚款限额,同时对于财务造假等性质非常恶劣的行为,不仅要行政处罚,甚至可以入刑,进而有效遏制造假行为,保障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信息公开应予立法

  “信息公开是关住权力的制度笼子,是防止腐败的制度保障。”刘小兵代表说,让人民来监督政府,首先要让人民知道政府在做什么、怎么做、做的结果怎么样,“这就要通过立法保证人民群众的知情权。”

  刘小兵建议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法》,以进一步提高信息公开的法律级次和扩大信息公开的范围。他指出,信息公开立法应明确,凡是涉及公共权力运行和公共资源使用的部门与单位,均属于信息公开的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公共企事业单位、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其他社会组织团体等,它们的信息公开义务应以法律形式予以确认。

  人工智能加强管理

  邵志清代表说,在人工智能造福人类的同时,它所带来的社会问题也逐渐显现,开始从技术领域、民事领域向刑事领域转变。(本文转自防骗大数据:FPData)

  由于涉及面太宽,社会对人工智能的认识还处于初步阶段,目前对人工智能进行综合立法的条件还不具备。“但是为了防范重大风险,需要针对人工智能的具体应用进行立法。”邵志清表示,人工智能应用的管理应该重点围绕伦理道德、资源获取、主体认定、行为认定、责任划分等方面进行立法。

  【法律拓展

  一、非法集资诈骗罪法院会怎么判刑

  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之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数额较大:一万元以上

  数额巨大:二十万元以上;

  数额特别巨大:一百万元以上

  单位犯罪:

  数额较大:十万元以上;

  数额巨大:五十万元以上;

  数额特别巨大:二百五十万元以上;

  其它严重情节:造成恶劣影响的;引起被害人自杀、集体上访的;给被害人造成十万元以上损失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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