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债务大图一

北京公安局发还网络诈骗案被骗资金631万元

  日前,为深入推进保平安护稳定“冬季攻势”,市公安局举行通信网络诈骗案件冻结资金现场发还仪式,向13位受害人代表,发还被骗资金631万元。

  据了解,这次被骗资金发还活动是北京公安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的具体行动,是反诈骗成果直接转化成群众利益的典型实践,也是深入推进“冬季攻势”的庄严宣誓。

  “十九大闭幕后,市公安局针对社会稳定形势的变化走势和冬季治安规律特点,全面开展以打击突出犯罪、深化基础管控、化解社会矛盾、整改安全隐患为重点的‘冬季攻势’,打击、治理通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正是‘冬季攻势’中重要的一环,通过本次集中发还,充分展现‘冬季攻势’的丰硕成果,让市民群众进一步体会到北京公安和北京反诈骗工作的突出成效。”市公安局副局长黄戟说。

  据了解,面对通信网络诈骗这一新型犯罪,全市公安机关提前布局、重拳出击,全力维护市民的财产安全。2015年12月31日,我市成立了全省首家反诈骗中心——“北京市反通信网络诈骗中心”,是我市28个部门参加的市级打击治理通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联席会议的常设机构,采用“公安、银行、通信”三方合署办公、一体化运作模式,具备专业受理报警咨询,快速查控涉案资金,及时拦截诈骗信息,预警劝阻宣传防范,分析研判协同治理等功能。成立两年来,累计查控诈骗账户6.3万个,止付涉案资金1.7亿;

  拦截跨国诈骗电话160余万次;劝阻正在汇款受害人1.8万人次,避免直接经济损失3630万元。今年以来,反诈骗中心陆续返还通信网络诈骗案件被骗资金91笔,总计1600多万元,同比增加156%。

  在加大防骗、阻骗力度的同时,今年以来,我市公安机关一举捣毁境内诈骗窝点45个,抓获嫌疑人150余人;同时,在上级公安机关的领导下,先后分赴西班牙、日本,以及东南亚相关国家,开展4个批次的境外打击,捣毁诈骗窝点15个,抓获犯罪嫌疑人270余人,沉重打击了通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的嚣张气焰。

  2016年,北京提前7个月实现公安部要求的“两降两升”工作目标,被公安部挂牌为全国八个“公安部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研判中心”之一。2017年,全市案件和损失数分别下降18.1%和18.9%,打击和破案数分别上升1.3%和23.1%。今年9月,在十九大召开前夕,北京以良好的治安环境被中宣部、公安部指定为大型政论纪录片《辉煌中国》第五集“共享小康”中社会治安相关内容的唯一拍摄地,包括“反通信网络诈骗”在内的众多“北京做法”成为“平安中国”建设的新名片,集中展现了公安机关在给百姓带来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过程中的努力付出。

  前期成果颇丰,但反通信网络诈骗任重道远,“全市公安机关将把反通信网络诈骗作为服务 ‘两聚一高’建设的有力抓手,进一步发挥联席制度优势,依托各联动单位的协助,推动升级版‘平安北京’建设,全力打造好人民群众安全防骗的‘防火墙’。”黄戟说。

  【法律拓展

  合同欺诈行为的刑民概念

  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在案件性质、诉讼程序、适用法律和法律后果等方面都是截然不同的。但随着经济与社会的发展,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民、刑案件混淆的情况时有发生,造成了司法程序上的混乱,且关系到行为人有罪与否的问题,应认真对待,分清其界线。其中以民事案件中的欺诈行为与刑事案件中的诈骗犯罪最为突出,

  民事欺诈行为是指在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过程中,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做出错误的表示的行为。合同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

  合同诈骗犯罪行为要求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达到刑法规制的程度,但是,合同欺诈的民刑规制并不是非此即彼的完全排斥关系,它们之间只是存在法益侵害及其程度上的差别,若认定的标准过于严厉,可能放纵合同诈骗的行为,若标准过于宽松,又有滥刑之嫌。因此,这个问题的解决其实需要综合很多因素。

  合同民事违法行为包括侵权行为和违约行为两种形式,合同民事欺诈行为与合同诈骗犯罪行为之间存在着“度”的差异,由于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民事违法行为的界限并不十分明朗,因此要在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和“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原则的指导下,正确把握其社会危害性的程度。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从法律规定中我们可以推出,只有合同民事违法行为中的违约行为也能够同时符合侵权行为的特征时,才可以考虑是否可以成为合同诈骗罪的问题,也就是说,若没有侵犯对方实际上的财产权或者人身权且达到刑法规制的程度,则不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因此,合同诈骗罪只存在既遂一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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