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债务大图一

以"鉴宝"之名行诈骗之实 北京检方审查起诉35人

  盛世收藏,眼下收藏爱好者越来越多,但是大多数对于藏品缺乏辨识能力,而骗子正好抓住这点实施诈骗。近日,江苏省北京市姑苏区检察院依法以诈骗罪对钱某、刘某等35名犯罪嫌疑人审查起诉。

  今年5月初,无锡的李先生想了解一下自己家中的老瓷碗值多少钱,于是在网上找到北京一家从事“古玩鉴定交易”的藏品公司——北京玉璞国际有限公司(下称玉璞公司)。经过联系,李先生带着自己的藏品瓷碗来到了北京。对方看了瓷碗之后说能卖200万元,公司可以联系买家,但是需要鉴定,有了鉴定证书后可以当场交易,鉴定费需要1.56万元人民币。李先生着急想高价把藏品卖掉,同意做鉴定。随后,公司的业务员就带着李先生来到北京夏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夏禹公司)进行瓷碗的鉴定认证。然而这次的鉴定结果让李先生又喜又忧。鉴定报告显示,该瓷器属于非馆藏国家二级文物,按照国家法律规定,不允许私下交易。之后公司让李先生走拍卖程序,先把鉴定证书留在公司,等到有拍卖的时候再跟李先生联系,然而李先生回去之后就再也没有他们的消息。

  今年5月以来,北京市公安机关多次接到宝物鉴定诈骗的报警,通过梳理线索发现,多起案件的事发经过惊人的相似,而且都牵扯到相同的两家公司——玉璞公司和夏禹公司。调查发现,今年4月至7月,玉璞公司首先通过网上发帖或购买客户信息等方式联系客户,以高价私下交易藏品等名义诱骗被害人至公司,随后虚构买家购买藏品,并带着客户至夏禹公司进行宝物鉴定,收取客户的高额“鉴定费”。其实无论是玉璞公司的员工、联系的买家还是夏禹公司的鉴定人员都是这个“鉴宝”诈骗团伙的成员,涉案人员多达35人。8月中旬,警方经过周密部署,将涉案人员全部抓获。

  【法律拓展

  合同欺诈行为的刑民区分

  区分合同诈骗罪与一般合同纠纷应全面考察行为人以下各方面的客观因素:

  1、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有无履约能力。行为人有完全履约能力,但行为人自始至终无任何履约行为,而以欺骗手段让对方当事人单方履行合同,占有对方财物,应认定为合同诈骗;有部分履约能力,但行为人自始至终无任何履约行为,而以欺骗手段让对方当事人单方履行合同,占有对方财物,应认定为合同诈骗;没有履行能力,但是签订合同后具备履行能力,并按合同实际履行的,则只构成民事欺诈。

  2、行为人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有无诈骗行为。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行为人在事实上虚构了某些成分,但是并未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虽然合同未能完全履行,但是本人愿意承担违约责任,足以证明行为人无非法骗取他人财物的目的,故不能以合同诈骗罪论处。

  3、行为人在签订合同后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行为。实际存在的履行行为,必须是真实的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而不是虚假的行为。

  4、行为人对取得财物的处置情况。如果行为人将取得的财物全部或大部分用以挥霍,或者从事非法活动、偿还他人债务、携款逃匿、隐匿财物且拒不返还等,应认定为行为人有 “非法占有”之故意,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

  5、行为人未履行合同的原因。影响合同未履行的原因包括主客观两种情况。行为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享受了权利,而不愿意承担义务,表明合同未履行是由于行为人主观上造成的,从而说明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应以合同诈骗论处。但是,如果合同当事人享受了权利,自己尽了最大努力去承担义务,只是由于客观上发生了使行为人无法预料的情况,导致合同无法得到全面履行,这种情况下,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应以合同纠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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