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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科达房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一审公开宣判

  10月24日,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单位北京科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人吕长虹、徐关委、孙晓丽、沈晓峰、王平安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合同诈骗罪一审公开宣判。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以来,北京科达房地产公司在“西湖明珠”建设工程项目证照不全,不能销售该项目房屋所有权的情况下,为募集资金,公开向不特定的公众非法吸收资金,至案发时,科达公司在北京向付丽芳、马和平等968人吸收资金355479126元,截至2015年4月累计返还13856917元,尚有3.4亿余元未归还。

  2013年1月至2015年1月31日,被告人徐关委受聘北京科达房地产公司,任职期间吸收资金221483652元,其实际领取“提成款”14295754元。2013年9月至2014年9月30日,被告人王平安受聘于科达房地产公司任合同主管,期间吸收资金199459036元,实际收取“提成款”4353556元。

  因北京科达房地产公司资金紧张,被告人吕长虹决定在浙江省东阳市向社会公众融资,为房地产开发提供资金。至案发时,被告单位科达公司在东阳市向应黎明、徐赛艳等722人以借款为名,吸收资金共计45296.74万余元,已归还集资参与人本金、利息11006.38万元,尚有711名被害人资金34331.96万元未归还。

  被告人吕长虹、沈晓峰在北京科达房地产公司大量负债,无力偿还的情况下,从北京时代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时代置业公司)借款人民币3000万元;同时将已出售使用权并已抵押的部分西湖明珠综合住宅楼商铺房(合计面积7119.5平方米),以总价3000万元出售给时代置业公司,时代置业公司支付了扣除利息后的借款,借款到期后,北京科达房地产公司支付了仅567万元“利息”后,再未继续履行合同。

  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单位北京科达房地产公司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国家金融秩序,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数额巨大。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判决,被告单位北京科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40万元,与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单位北京科达房地产有限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5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罚金90万元。

  被告人吕长虹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合同诈骗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被告人沈晓峰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合同诈骗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被告人徐关委、孙晓丽、王平安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五年、四年,并处罚金。北京市公安局扣押、冻结的被告单位北京科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各被告人所有的房产、车辆、保单、土地、股权,满足处置条件后依法处置,依法发还各被害人。赃款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法律拓展】

  相关法规

  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九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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