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大图一

胆肥!男子合同诈骗350万元结果被西宁警方刑拘……

  10月19日,记者从西宁市公安局城东分局经侦大队获悉,警方破获十二起合同诈骗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1人,涉案金额达350万元。

  2017年2月至5月,西宁市公安局城东分局经侦大队接到受害人孟某、李某、俞某、赵某等12人遇到合同诈骗的接连报案。多名报案人称,外地男子孙某以介绍承包工程为由,在短短三个多月时间内分别与12名受害人签订工程合同,骗取合同工程款350万元。

  接到报案后民警调查发现,嫌疑人已潜逃。因涉案人员较多、案值较大,经侦大队民警及时对案件开展侦查后,于5月10日将孙某列为上网追逃对象。今年10月15日,孙某被抓的消息从北京传来。北京北京警方在清查时,将藏匿在北京一住宅小区的江苏金坛男子孙某成功抓获。孙某落网后,对12起合同诈骗案件供认不讳。

  据办案民警介绍,2017年2月至5月,孙某伪造湟中县多巴镇某棚户区改造二期工程和大循高速公路××标段浆砌护坡工程两个项目的承包合同,从12名报案人手中分别骗取10万元至50万元不等的钱款,涉案总额高达350万元,孙某的行为已经涉嫌合同诈骗罪。

  10月16日,孙某被西宁市公安局城东分局经侦大队民警押回西宁。目前,犯罪嫌疑人孙某已被西宁城东警方刑事拘留,案件在进一步办理中。

  【法律拓展】

  第一百九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

  (三)骗取信用证的;

  (四)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

  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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