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事大图一

北京:销售代表打着做生意的幌子 诈骗50余人近8000万元

 昨日,北京中院公开审理吕钊涉嫌集资诈骗、合同诈骗一案:被告人吕钊打着做手机投资和石油配件生意的幌子,在短短几年内疯狂诈骗50余人近8000万。

  指控:1人涉嫌集资诈骗合同诈骗4人涉嫌非法吸收存款

  据公诉机关指控,1980年出生的吕钊逮捕前系某名牌手机北京办事处销售代表,2009年3月至2012年3月间,只有高中文化程度的吕钊虚构手机投资和石油配件等生意,以高额利润、高额利息为诱饵,实施集资诈骗犯罪行为。2011年11月至2012年3月,其谎称自己做手机生意,以定期返还高额利润为诱饵,骗取张某投资款40.39万元。此后接连骗取丑某、龚某、朱某等30余人投资款共计7174.7余万元,赃款被其用于返还虚假投资利润及挥霍。

  2009年6月至2012年3月,其与魏某以做手机投资为名,骗得魏信任后数次骗得其货款233.47万余元。此后又接连骗得丑某、朱某等人手机及货款共计800.7973万元。赃款被其用于返还虚假投资利润及挥霍。公诉机关认为,吕钊明知自己无偿还能力,仍虚构手机投资和石油配件等生意,以高额利润、高额利息为诱饵,向多人大量集资,给多名被害人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其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合同诈骗罪。

  经审查,在吕钊集资诈骗过程中,被告人龚志强、胡维宾、费文斌、程雁龙四人以高额利息和高额回报为由,单独或通过他人吸收30余人存款,分别为吕钊非法集资5000余万、1500余万、370余万、220余万元。后发现胡维宾吸收柴某投资款54万元遗漏,遂追加起诉。公诉机关认为,龚志强、胡维宾、费文斌、程雁龙四人不具备吸收存款主体资格,在社会上大肆吸收公众存款,严重扰乱金融管理秩序,造成投资人巨大损失,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庭审:5名被告对指控罪名或犯罪事实有异议

  “事实情况我去自首之前已经跟他们说清楚了,具体数字我记不清楚了,以审计结果为准”在法庭上,面对法官、公诉人及辩护人的提问,吕钊表现得十分冷静,思维清晰。面对公诉机关的指控,被告人吕钊表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有异议,认为其并没有让他人为自己去找钱。

  庭审中,龚志强等4名被告人都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或具体犯罪事实有异议。该案未当庭宣判。

  【法律拓展】

  诈骗罪量刑标准之数额:

  对于多次进行诈骗,并以后次诈骗财物归还前次诈骗财物,在计算诈骗数额时,应当将案发前已经归还的数额扣除,按实际未归还的数额认定,量刑时可将多次行骗的数额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虑。

  行为人进行诈骗犯罪活动,案发后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如果权属明确的,应当发还给被害人;如果权属不明确的,可按被害人被骗款物占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掌息总额的比例发还被害人;如果能够确定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掌息不属于已查明的被害人所有,但又无法发还未查明被害人的,应当依法上缴国库。

  行为人将诈骗财物已用于归还个人欠款、货款或者其他经济活动的,如果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属恶意取得,应当一律予以追缴;如确属善意取得,则不再追缴。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申付强诈骗案如何认定诈骗数额问题的电话答复:即在具体认定诈骗犯罪数额时,应把案发前已被追回的被骗款额扣除,按最后实际诈骗所得数额计算。但在处罚时,对于这种情况应当做为从重情节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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