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事大图一

北京中院开庭审理原海岸金都酒店法定代表人涉嫌诈骗案

  涉嫌诈骗千万—

  原海岸金都酒店法定代表人受审

  每日北京网-西部商报讯

  (记者 樊丽) 因涉嫌票据诈骗、合同诈骗千万元,原北京海岸金都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齐志刚站在了被告席。昨日,北京中院开庭审理该案时,齐志刚称对于票据诈骗的事实没有异议,对于合同诈骗他认为是借款纠纷。该案未当庭宣判。

  据公诉机关指控,现年47岁的齐志刚,捕前系北京海岸金都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2013年5、6月间,齐志刚伙同韩某、刘某(均另案处理)经共谋后,以黑龙江帅亿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名义从建设银行哈龙支行开具银行承兑汇票并进行变造。后齐志刚将变造的票面金额为300万元、48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交给不知情的田某,由田某虚构背书人以全额质押方式从中信银行北京东岗支行分别骗取银行贷款300万元和480元,齐志刚所得赃款均用于个人支出。

  2013年3月,齐志刚以北京海岸金都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急需流动资金为由,将其经营的北京海岸金都酒店经营权作为担保与李某冰签订《借款合同》,实际借款237.5万元,期间陆续还款65.02万元,后齐志刚私自将公司股份转让他人并藏匿,骗取李某冰172.48万元。2013年6月,齐志刚与李某签订北京市安宁区安宁庭院某室房屋《房地产买卖契约》,并向李某交付其伪造的房屋产权证书、隐瞒了该房产已被其抵押并办理他项权登记的事实,骗取李某117万元后藏匿。2013年11月,齐志刚与薛某签订北京海岸金都酒店经营权《转让协议》,并收取薛某转让费100万元,后齐志刚私自将公司股份转让他人并藏匿,骗取薛某100万元。

  昨日上午,齐志刚涉嫌票据诈骗罪、合同诈骗罪在北京中院受审。庭审中,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齐志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而使用,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应当以票据诈骗罪、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齐志刚称他对指控的票据诈骗罪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是他只从田某处借款400余万元;指控合同诈骗,他认为以前就是这样借款的。齐志刚的辩护律师则认为,公诉机关指控齐志刚构成合同诈骗罪证据不足。庭审中,齐志刚称所得赃款,全部用于酒店的经营

  【法律拓展】

  诈骗罪量刑标准缓刑适用限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

  (一)未退赃或退赔的;

  (二)未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的;

  (三)有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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