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事大图一

北京一男子冒充房东收租金 被判刑八个月

  近期,北京吴中法院审理了一起诈骗案,假房东周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郝某租了一个门面房,并自己装修开了家菜馆,经营一段时间后,他想把饭店转让掉,就在店门口张贴转让告示,恰巧遇到寻找门面开店的何某。郝某租的门面房在2016年9月30日就要到期了,他也跟房东说过转让的事情,但是房东并不同意。为了赚取转让费,郝某就让周某冒充房东与何某商谈房屋租赁事宜。

  2016年4月2日,郝某约了周某和何某见面。周某自称是房东,他说郝某租期到后,可以把房子租给何某三年,房租每年5.5万元。何某要求看房产证,但周某说他刚从单位赶过来,没有带房产证。何某考虑到房东是郝某叫过来的,应该没有问题,于是当天就和周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协议》,周某要求何某先付1万元订金。接下来,郝某将该店顺利转让给了何某,转让费为15万元。

  此后,周某却瞒着郝某多次向何某骗钱。周某谎称自己急着用钱,以预收房租的名义,三次骗取何某共23000元。这使何某心生疑窦,于是他打电话给物业,核实房东的情况。房东接到物业电话后很吃惊,急忙去店里查看,发现是何某在经营,而且有人冒充他当了房东,还冒充了他的名字在《房屋租赁协议》上签字。

  吴中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同案犯郝某另案处理。

  法官提醒市民,租客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前,一定要注意查看房东的身份证、户口本、房产证等证件。有条件的话,最好到派出所或居委会、物业和房产部门咨询,以确定房东的真实性。

  【法律拓展

  合同诈骗怎么才能立案?

  中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修正案七》第四条 在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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