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事大图一

北京 | 酒托团伙一个多月诈骗110余万 平均年龄仅25岁

  近日,由北京市虎丘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酒托诈骗”案宣判,15名被告人分坐两排,在他们身后是从四面八方赶来的30多位家属,有父母、妻子、兄弟姐妹。

  “快过年了,各个被告人可以和家属说几句话。”在判决之前法官许修尧特意留出时间,让被告人和家属嘱咐几句。庭审已持续了五天,后排的一些家属探着头向被告席张望着。

  “丁松,你有什么话想对母亲说?”法官示意主犯丁松转身面向他的母亲,只见他起立后低头不语,迟迟没有转身。

  这15名被告人没有想到,短短一个多月的诈骗,让人生轨迹就此变了道。2018年1月至3月,丁松、孙华、单甜等人为实施“酒托诈骗”,伙同几名“键盘头”(管理网上聊天人、传递聊天信息)和11名“酒托女”、服务员组成犯罪集团,通过“键盘头”指示“键盘”(具体实施网聊的青年男子)等人通过QQ、微信、陌陌等聊天软件,冒充女性与男性被害人以相亲、谈恋爱为幌子,诱骗他们来北京见面。

  被害人信息经“键盘头”整理后在线传给“托头”(对接信息、安排酒托女),“酒托女”摇身一变,成了被害人心仪已久的“女友”,见面后伺机将被害人带至固定酒吧,诱骗他们高价消费成本低廉的果盘、酒水等,共欺诈被害人190余名,诈骗金额110余万元。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这群平均年龄只有25岁的年轻人,最终被判处11个月到10年6个月刑期不等。法槌清脆有力,丁母扑通一声,晕倒在地。丁松始终没有回头看母亲一眼,他捂着脸哭着蹲了下来,“我没脸再见她,没脸再说啥。”

  【法律拓展

  法定刑幅度应当根据犯罪总数额确定,还是根据既遂数额或者未遂数额确定?

  具体又分为四种情形:

  (1)全案只有既遂或者只有未遂的。此时,确定法定刑幅度的数额与犯罪总数额一致。

  (2)既未遂并存但只有一者符合定罪条件的。这种情况下,不单独构罪的既遂部分或者未遂部分并不存在确定法定刑幅度的问题。确定法定刑幅度的数额为单独构罪的既遂数额或者未遂数额,与既未遂累计的全案犯罪总数额不一致。

  (3)既未遂并存二者均单独符合定罪条件的。这种情况下,既遂部分与未遂部分均对应相应的法定刑幅度。根据《诈骗案件解释》的规定,全案的法定刑幅度根据二者对应的法定刑幅度中较重的确定;在二者对应的法定刑幅度一致的情况下,根据既遂部分对应的法定刑幅度确定全案的法定刑幅度。此时,决定全案适用的法定刑幅度的数额并非全案犯罪总数额,分别是既遂部分数额或者未遂部分数额。

  (4)既遂未遂并存,均未单独构罪但总数额符合定罪条件的。对于合同诈骗案出现这种情况能否作为犯罪处理,目前尚无定论。

  2、在根据既遂或者未遂部分择一重处原则选择法定刑幅度时,对于未遂部分法定刑幅度的确定,是否先行对未遂部分进行从轻或者减轻评价?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未遂部分的未遂情节应当仅适用于未遂部分,不能适用于整个犯罪。应当根据未遂情节决定对未遂部分是否减轻处罚后,即先确定未遂部分对应的法定刑幅度,再与既遂部分进行比较。”

  3、未遂部分的未遂情节在量刑中如何体现?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1)在根据既遂数额确定法定刑幅度时,未遂情节是作为量刑中的从重因素得以体现的,这与将未遂情节作为全案适用的量刑情节进行从宽处罚是截然不同的。

  (2)在根据未遂数额确定法定刑幅度时,需要就是否减轻进行评价。这里需要区分两种情形:第一种情形是不予减轻选择法定刑幅度。此时,未遂情节并未在法定刑幅度确定过程中得到实际体现,仅仅作为基本犯罪构成事实的一部分在确定量刑起点过程中予以评价。第二种情形是予以减轻选择法定刑幅度。此时,未遂情节在法定刑幅度确定过程中得到了实际体现,但由于这种体现限于法定刑的减轻选择,未遂情节究竟从宽到何种程度并未完全体现,因此,要就未遂情节进行完全评价,在选择减轻法定刑之外,还需要在之后确定量刑起点的过程中,将其作为基本犯罪构成事实的一部分进行评价。在这一过程中,对未遂部分的未遂情节进行了两次评价,但并不属于重复评价,只有将两次评价结合起来,才能对未遂部分的未遂情节评价充分。”

返回顶部

咨询电话 17319406535
联系邮箱 17319406535@qq.com
联系我们联系律师
微信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