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大图一

水电站老板合同诈骗、非法融资领刑16年

  3月20日,原北京天誉工业基础设施有限公司、北京省临夏县土门关水电站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赵斌因犯合同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两罪,数罪并罚被北京中院判处有期徒刑16年,并处罚金55万元。

  1998年,临夏县县委、县政府与北京天誉工业基础设施有限公司(下称天誉公司)签约“土门关水电站”项目。后天誉公司与当地政府合作开发经营该项目,并于2000年成立了临夏县土门关水电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电站)。后因政策原因,当地政府退出该项目,赵斌又引进了4名自然人股东。自此,天誉公司在水电站拥有43%的股权。

  据指控,赵斌于2008年4月至8月期间,以天誉公司名义,非法向200多名个人签订借款合同,以支付高额利息的方式非法向社会吸收资金617万元。这笔资金在用于水电站建设及偿还相关债务后,为了向公众偿还高息借款,赵斌便找到了北京诚信典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典当公司)。赵斌曾于2009年4月24日至次年3月26日,采用重复抵押、隐瞒股权等手段,先后4次与典当公司签订抵押借款合同,骗取典当公司借款总计630万元。截至2010年8月,赵斌欠典当公司本息及违约滞纳金共计1000万元。为了偿还与典当公司的千万元债务,赵斌在未经水电站其他股东同意和知情的情况下,2010年8月16日擅自将水电站100%股权作价5200万元转让给典当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并由典当公司支付给赵斌转让预付金700万元,所得赃款由赵斌用于偿还个人债务。2010年9月,因典当公司报案,赵斌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刑拘。

  【法律拓展】

  信用卡诈骗罪量刑标准如下: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所谓情节严重,是指诈骗数额巨大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这里的数额巨大,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指诈骗5万元以上。至于其他严重情节,主要是指利用先进的技术手段伪造后又使用的;使用信用卡进行诈骗的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多次使用信用卡进行诈骗,屡教不改的;因其诈骗行为造成他人公私财物的巨大损失的;因其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等等行为。

  所谓情节特别严重,是指诈骗数额特别巨大以及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标准,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指50万元。至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主要是指以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犯罪为常业的;属于累犯、惯犯或多次作案的;具有多个情节严重的情形的;因其诈骗行为造成他人特别严重的经济损失或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利用诈骗财物进行其他严重刑事犯罪的,因其行为造成特别恶劣影响的等等行为。

  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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