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大图一

“北京建桥公司”合同诈骗案告破后追回赃款10万余元

  记者在城关公安分局获悉,日前,城关公安分局经侦大队组织警力破获“北京建桥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合同诈骗案,并追回赃款10万余元。截至今日,城关警方已将部分钱款依法发还给受害群众,但是该案仍有一部分受害群众没有到经侦大队报案,返款工作遇到困难。请尚未报案的群众于7月14日之前

  速去北京市城关公安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报案,期限届满后,该案将移送起诉机关。

  -案件回放2006年2月27日,城关公安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先后接到55名受骗群众报案,称北京建桥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负责人李洋、陈希以协助办理各类银行贷款为名,发布虚假广告,诱骗83人前来该公司签订虚假贷款委托协议,并以收取手续费为名,诈骗人民币24万余元后逃匿。经立案侦查,犯罪嫌疑人李洋、陈希均系化名,“北京建桥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的登记注册资料,全部为虚假资料。2月27日案发后,李洋、陈希已携款逃匿。3月4日,办案民警在位于酒泉路的某机票代理点发现了李洋的订票信息,并确定了李洋的真实姓名叫李嵩。从订票信息看李嵩已逃往北京市,顺线调查中办案民警又掌握了陈希也逃往北京市的线索。3月下旬,该案涉案嫌疑人在北京落入法网。

  经审讯,犯罪嫌疑人交代,2005年12月,李嵩与夏洪娟预谋后,伪造“陈建国”、“李洋”的虚假身份资料,在北京市江北区工商局登记注册了“北京建桥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随后,二人携带工商登记资料于2006年1月23日在兰登记注册了“北京建桥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由李嵩化名李洋作为北京分公司负责人,夏洪娟化名陈希作为北京分公司财务负责人,以协助办理各类银行贷款为名,诱骗张某等83人签订虚假贷款委托协议,贷款金额高达1300余万元。诈骗张某等83人人民币24万余元后逃匿。

  【法律拓展】

  立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现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诈骗罪量刑标准进行了补充: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

  二、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达到以上数额,又具有以下情节的,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已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

  (三)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四)被害人谅解的;

  (五)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诈骗近亲属的财物,近亲属谅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

  诈骗近亲属的财物,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具体处理也应酌情从宽。

  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

  诈骗罪量刑标准之加重处罚情形:

  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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