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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房地产合同诈骗 致百人6325万房款“蒸发”

  5日,涉及中国17个省区65个地市,造成损失达10.37亿元的“兴麟系”房产中介公司涉嫌合同诈骗案北京分支——北京正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高管程利敏等人涉嫌合同诈骗6325万余元案,在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一审,北京市检察院以合同诈骗罪对程利敏等10名涉案被告人提起公诉,案件预计审理三天。庭审中,主犯之一的程利敏对指控事实基本认可。

  被告人程利敏、云磊、张艳、王同钱、王涛、马建平、杜恒、黄伟、王飞、朱天宝均是“北京正丰房产”高层管理人员。

  2013年年初,吴秉麟(另案处理),在明知不能为客户办理无产权证房屋过户和银行按揭贷款的情况下,指使被告人程利敏在北京策划成立北京兴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自此,由吴秉麟一手策划的恶意诈骗开始实施。

  2013年3月25日,北京兴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在兰成立。2013年7月19日,公司名称变更为北京正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系B类市场,店面40至80家之间,注册资金200万元,吴秉麟全额出资,程利敏为挂名股东,由其负责经营直至2014年6月。

  至此,“北京正丰房地产”除总部外,在兰成立了51家经营网点,5家未工商登记,其中,城关区26个、七里河区10个、安宁区11个、西固区4个。程利敏于2013年8月30日获得了该公司5%的股份。

  “北京正丰房地产”成立后,吴秉麟、程利敏在北京办理了个人银行卡,用于收取客户定金和购房首付款,银行卡由该公司财务人员保管,进出帐须经程利敏及云磊签字,财务人员方可拨款使用。

  吴秉麟指使程利敏,利用“北京正丰房地产”向购房客户承诺能够为其提供经济适用房、小产权房屋办理过户及银行按揭贷款,并与买卖房屋双方签订《房屋居间合同》或者《房屋买卖合同》,对部分要求贷款客户提供伪造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合同专用章,虚假的《中国银行北京省分行个人购房贷款申请审批书》、《北京银行个人购房贷款申请审批书》,骗取客户信任,并诱使购房者将定金和购房首付款通过现金、转帐或刷卡等方式打入吴秉麟或程利敏的银行卡中。

  “北京正丰房地产”还承诺客户限定时间内为他们办结过户及银行贷款手续,然而当客户向公司交纳首付款和定金后,该公司实际并未办理相关业务,而是将一部分购房者定金和购房首付款应吴秉麟的要求,打入吴秉麟在宁夏银川成立的中国兴麟房地产集团总部,用于填补其他城市亏空和拓展新公司;一部分款项因合同承诺时间到期,“北京正丰房地产”先是以种种理由向购房者进行推诿,后采取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将款项用于退换前期客户的定金和购房首付款;剩余部分经银川总部同意后,用于“北京正丰房地产”购买物资、发放工资、公司营运等日常费用。

  2013年6月1日至2014年9月4日,“北京正丰房地产”中介收入仅为875465元,经营期内形成巨额亏损,公司日常费用支出几乎全部由收取客户的房款进行填补,公司收取客户房款共计140859900元,采取用新客户所交购房款归还老客户的方式,归还77600700元。

  按《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代收客户的资金,应在银行开设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对该部分资金按规定进行专户管理,但“北京正丰房地产”在经营期内未按上述规定管理客户资金,随意将客户资金用于公司日常经营开支,其中,经营期内亏损18997526.8元,购置固定资产2464573.92元,总部占用资金41057500元。截至案发,致使365名购房群众共计6325.72万元的房款无法返还。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程利敏、云磊、张艳、王同钱、王涛、马建平、杜恒、黄伟、王飞、朱天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律拓展】

  地方具体规定

  1、构成诈骗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超过数额较大起点未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一类地区每增加5000元,二类地区每增加4000元,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2)超过数额巨大起点未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的,一类地区每增加100000元,二类地区每增加80000元,可以增加一年到一年六个月刑期。

  (3)超过数额特别巨大起点的,根据超过的数额,可相应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1)诈骗生产资料,影响生产的;

  (2)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3)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刑事案件数额标准,诈骗罪:4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属于数额较大;5万元以上,200000元以下,属于数额巨大;200000元以上,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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